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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融合组织(Inclusion International),独立但不孤独:决定权的全球报告,2014(pdf)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第十二条反映思想上的重要改变:主张所有智障人士在支援下能做决策,掌控自己的人生。此全球报告由国际融合组织(Inclusion International)介绍超过600人的个人,家庭成员,残疾人和专家的观点及主张,来自40多个国家的80多个组织对决定权的观点。报告的主要结论包括:

  • 投资赋权、自我主张和加强集体声音

  • 独立不代表「孤独」

  • 家庭在建立支持决策必要的社会联系时非常关键

  • 家庭式组织应作为领导者推动社会变革

  • 没有社会共融便无法实现决定权

  • 决定权不仅是消除监护制度和替代决策

  • 立法改革须与建立社会联系及支持决策携手并行

 

 

2. 精神残疾宣传中心(MDAC),肯尼亚的法律执行能力权,2014(pdf)

报告第一次把焦点放在残疾人自身的声音,概述法律和社会改革的必要,并提供合理便利使肯尼亚符合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十二条所保障的享有法律执行能力的权利。

 

 

3. 欧盟基本权利署,智障人士和精神病患者的法律执行能力,2013(pdf)

 

本报告介绍欧盟基本权利署(FRA)就智障人士和精神病患者的法律执行能力的现有标准和保障措施的法律分析。报告通过法律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突显《残疾人权利公约》(24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了该公约) 和欧盟本身 (第一个批准人权条约的超国家政府) 以及在本地实行其标准时的差异。报告分析目前国际和欧洲的法律标准,并在法律执行能力的方面与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进行比较。

 

报告将以上分析与数名受访者的生活经历结合起来(这些受访者就丧失法律执行能力和被限制决策能力进行了访问)。报告採用的社会法律办法概述迅猛且重大的改革中的法律情况,并深入探讨该法例如何影响最直接受其影响的人的日常生活。

 

 

4. 精神残疾宣传中心(MDAC),欧洲的法律执行能力,2013(pdf)

报告旨在呼吁欧盟政府和机构採取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行动,让所有残疾人享有法律执行能力权,并在行使该权利时得到支援。

报告有八个章节。第一章介绍报告的进程;第二章列出监护制度急需改良的原因;第三章列出平等和共融的愿景,分析现存的数据里欧洲监护制度的不足;第四章对政府提出建议,为切实执行CRPD的义务值得考虑在立法中採用的条款;第五章提供一些近年来收集到的资料,由MDAC与非政府组织和11个欧洲国家以不同方式互动所得;第六章着眼于欧盟机构在CRPD下的义务;第七章简介16个欧洲司法辖区就法律执行能力法进行的改革;第八章提供延伸阅读的参考。

 

 

 

 

 

 

5. 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谁来决定?智力和心理残疾人享有法律执行能力的权利,2012(pdf)

 

大部分欧洲法律能力体系已经过时,急需法律改革。行使法律执行能力本是所有成年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现在这个权利需扩展至残疾人士。此文件将重点从个人缺陷转至实现支持个人决策,扩大他们自决的能力。本专题文件描述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在处理该议题时面临的挑战,包括现行的监护系统和程序的缺陷、在监护制度下受监护者将自动失去人权,以及发展其他支持决策方案的急切必要性,让残疾人有平等机会决定他们的人生。文件概述合适的国际人权框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相关判例法。文件以良好做法例子作结,揭示前进的方向。

 

 

 

6. Inclusion Europe/融入欧洲,关于法律执行能力的立场文件——支持决策制度的关键因素,2009(pdf)

 

根据CRPD第十二条,残疾人的从替代决策改为支持决策,为思想上带来重大改变。本立场文件的目的,是确定在这种模式转换成国际法的过程中一些必要的条件。具体上的转移对每个联合国缔约国而言都有区别,根据法律结构和传统,本立场文件从第十二条的关键因素着手,否则国家法可能无法实现其表示的意图。要实现支持决策,缔约国不仅需要考虑改革国内监护法,更重要的是在制定必要的法律文书之余,也要推行一系列的非法律体制和措施,例如推广和支持自我主张、选择和登记支持者、克服沟通障碍和实行保障。自从法律执行能力的相关议题和社会的基本结构挂钩,为了针对目前的问题制定适合的解决方法,思考深层的哲学问题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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